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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月1日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财务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公转私”严查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两部门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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