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政策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石人社函【2018】115号文的通知,将2018年度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15岁以下60元/人/年,45岁以上72元/元/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于9月末划拨个人账户时从个人账户中补扣1-10月大额保险费20元,以后每月均按以上新筹资标准划拨。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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