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政策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确保我市 2016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6】7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61号)精神,现对2016年度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细化分类、健全机制、逐步过渡”的原则,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增强基金保障水平,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可持续运行。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我市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见附件)。

  三、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 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对劳务派遣单位,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金费率。如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超过四类风险类别的,按所在类别确定相应的基准费率。

  对社会保险代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二级户拆分的,参照劳务派遣单位确定其类别和基准费率。

  四、费率调整方法

  2016年度费率浮动,主要依据各单位2015年度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费率情况进行浮动费率。

  煤炭、钢铁企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暂不上浮费率。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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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缴费额的比例。

  (二)辅助考核指标

  参保人数1000人(含)以上单位每工亡1人的提高0.05%,1000人以下每工亡1人费率提高.01%(工亡人员按2015年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结算人数计)。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

  (一)市局依据省、市费率调整政策,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将基准费率由原三类批量调整为新八类,并按参数进行浮动调整。

  (二)经办机构征缴环节打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三)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于收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逐级申报。各级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第15项确定的额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环节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打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征缴环节按浮动后的费率征缴工伤保险。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进行划分,对所有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内容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时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各项基础信息真实、准确。费率三类改八类后,申报环节要组织对参保单位执行新的行业类别和基准费率进行校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二)基金财务处理。对有下浮费率的参保单位,其退费金额不返回各单位账户,采取一次性挂账、逐月抵扣的方式,冲减以后月份工伤保险费。需要打印收据的,费率下调当月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自主缴费系统)打印,以后月份的逐月打印。具体财务操作按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三)围了确保费率调整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市局定于2016年9月30日停止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增减业务外)。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经办机构对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按照新的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市局报告。费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对费率浮动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总结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于十月底前上报市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七、联系方式

  参保企业如有疑问,请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处(科)联系。

  (一)费率浮动业务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联系人:孙刚 王磊

  联系电话:88625866 88625834

  (二)行业基准费率业务处(含二级户拆分)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申报处

  联系人:张永光 王晶苗

  联系电话:88625829 88625860

  (三)财务处理业务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基金管理处

  联系人:许红 张丽

  联系电话:88625835 88625827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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