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政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 年1月1 日 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3 月29日修订) 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 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 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 1 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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