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才中介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劳动用工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录用职工时,应按劳动用工备案要求,及时将职工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十五日内,携带备案软件打印的“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和“劳动合同订立管理台账”到注册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人社行政部门在表上加盖备案公章。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以上业务。用人单位将“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装入职工档案,作为职工档案材料。
二、市内各区管辖的用人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备案,今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不再加盖市人社局备案公章。
三、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以人才中介机构的名义办理备案业务,应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