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筑领域工伤保险可按项目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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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国静)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近日,河北省下发《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做出上述规定。
建筑业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伤后15日内应作认定
工伤认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发生24小内,向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发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工伤认定时还要提供向安监部门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材料。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按项目参保的,项目结束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