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社保网 河北人力资源网转发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社险[2011]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5年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如下:
1、参保单位于2015年 5月31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资格认证表》,报送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超过时限,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7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有关手续后,对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资格认证表》可自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sjzqygs2010@163.com(密qygs2010)下载,或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
2、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3、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审核、发放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程序由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从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